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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儒家思想中的“義”
              來源:中財論壇         作者:鮮衣怒馬         時間:2020-10-29         點擊量14179

              一說到“義”,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八百里水泊梁山,替天行道大旗下聚義廳中的水滸好漢。古惑仔中為了兄弟出生入死的黑幫義氣也令人印象深刻。在武俠小說中,我們看到行走江湖的英雄,最講究的便是一個義字。行俠仗義,義薄云天,見義勇為,義無反顧……這些關于“義”的詞語都讓我內心產生一種莫名向往,似乎能做到“義”的人,注定便是叱咤風云令人敬仰的大人物。可究竟什么才是“義”?儒家思想中又是如何來詮釋“義”的呢?

              毫無疑問,孔子思想中最重要的是“仁”。 如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為了成仁,可以“殺身”,孔子對仁德重視可見一斑。但仁義禮智信被稱為五常,義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顯然不可忽視。《論語》中也多次提到了“義”。

              在《論語》中,“義”的涵義比較寬泛,也屬于模糊的道德概念。我們很難總結出義的具體涵義。如“子曰: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有子曰:信近于義,言可復也;恭近于禮,遠恥辱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諂也。見義不為,無勇也。子曰: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等等。在這些論述中,“義”顯然是君子所應該具有的道德品質,并且孔子也提到了“義”與“利”的關系。這為“義”的理念在儒家文化中的發揚光大奠定了基礎。

              儒家思想中,真正將“義”的精髓提煉并發揚的是亞圣孟子。《孟子》第一章便是《孟子見梁惠王》,在這章中孟子提出了重要的“義利之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前人的研究中也提到了這一點,如趙歧《注》云:“治國之道,明當以仁義為名,然后上下和親,君臣集穆,天經地義不易之道,故以建篇首。”又焦循《正義》云:“《孟子》七篇,主明仁義,以此立首也。”都說明了孟子對義的重視。

              孟子把“義”發展到了新的高度,如《孟子。告子上》:“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孔子曾講過“殺身以成仁”,在這里孟子也提出了“舍生而取義”,兩位圣人都在用生命的價值向內心最向往的道德境界致敬。雖然概念不同,但殊途同歸,不同的詞語表達的其實是類似的意思,都是人性最光輝閃耀的部分。

              《孟子》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就是“義利之辨”,這也成為哲學史上重要的問題之一。《孟子》中有兩部分提到了“義利之辨”。第一部分《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第二部分《孟子。告子下》:“宋將之楚。孟子遇于石丘,曰:"先生將何之?"曰:"吾聞秦、楚構兵,將見楚王說而罷之;楚王不悅, 將見秦王說而罷之。二王 將有所遇焉。"曰:"軻也請無問其詳,愿聞其指。說之將何如?"曰:" 將言其不利也。"曰:"先生之志則大矣,先生之號則不可。先生以利說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悅于利,以罷三軍之師,是三軍之士樂罷悅于利也。為人臣者,懷利以事其君;為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仁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懷仁義以相接民;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

              孟子在這里所辨的問題實際上是人的行為的價值標準即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應當的根據是行為結果還是行為本身的性質。在上文的表述中,宋將是以行為結果的利害為根據,引導行為主體趨利避害;孟子則不然,是以行為本身的仁義與否為根據。將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結果的利害計較,從其動機中徹底摒除,而以行為本身的仁義與否為其唯一的動機關注。也就是說行為本身是否合乎仁義是行為主體判定某事當行不當行的唯一根據,至于其結果的利與不利,則不僅不應計較,而且不應考慮,甚至可以說不求。可以說,仁義所在,利亦往,不利亦往,勇往直前,萬死不辭。顯然,在這里,利作為行為的結果,無論其性質如何,合義的或不合義的,私己的或群體的,都與不利一樣,被排除在行為主體的動機之外,不予絲毫的考慮計較。孟子的義利觀顯然與孔子的義利觀是一脈相承的。

              “義”就是按照道德的要求來判斷行為是否應當的標準。孟子認為應該把“義”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孟子說:“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盡心上》),“非其有”的標準就不能僅僅是抽象的人格等精神追求,還應該是社會賦予每一個人的具體職責和義務。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扮演者不同的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這樣,“義”就是關于社會秩序的原則和規范,這種原則和規范賦予每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具體職責、義務和行為規范。人們的行為符合這種規范即是“義”,否則就是“不義”。

              我等凡夫俗子雖不能如圣人一般做到“舍生取義”,但起碼應該做到“見義勇為”“仗義執言”,而不能“見利忘義”“背信棄義”。做個有情有義的普通人,即便不能標榜于世,至少能無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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