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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馬遷與《史記》之“互見法”的妙用
              來源:中財論壇         作者:瀟湘漁父         時間:2022-09-22         點擊量6629

                “互見法”,本為修辭上的一格,當指一篇之中上下文義互見,或蒙后省,或承前省,旨在省略文字,使語言趨于簡潔。然《史記》研究者涉及到敘事法時亦用到“互見法”,指的是太史公為簡省文字,在相關的篇目中亦用“互見法”,即本篇不宜詳述某事,而用交代語告訴讀者關于某事的具體情況見于另一篇。這是一種敘述中的交代法,所用語言多為“語在xx中”,用今天的話說叫“某事見于某傳”。

                這種有交代語的互見可稱之為顯形互現,人們所說的“互見法”一般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另一種情況是隱形互現,即未作明確交代,讀者須將相關篇目對讀才可發現。大致說《史記》中的顯形互現要少一些,而隱形互現要多一些。這大概也算是《春秋》筆法的一種妙用吧,因為有些事不好明說,只好給讀者留下一些延伸解讀的空間。

                最早提到《史記》“互見法”的當屬唐代的劉知幾。他說:“同為一事,分在數篇,斷續相離,前后屢出。”意思是說同一件事,數篇都講到,前后都出現,但敘述的角度、詳略卻不一樣。這里強調的是同一材料數篇都出現,但對于司馬遷為什么要運用互見法,其目的是什么,并未明確指出。北宋蘇洵的解釋是:“本傳晦之,而他傳發之”,說的是了出于某種忌諱或考慮,覺得某一事放在本傳寫不合適,于是放在他人的傳記中來敘述。其實這只是一種情況,而且并非是主要方式。

                顯然,劉知幾、蘇洵說的都是關于《史記》的敘事方法,而非指一種修辭手段。敘事方法自然涉及到材料的應用,即同一材料(或稱之為某一事件、某一情節、某一場面)如何使用的問題,換句話說即出于何種目的來使用某一材料。按蘇洵的說法是出于忌諱,本傳不好寫,只好放在他人的傳記中來敘述。實際上,《史記》運用“互見法”雖然屬于敘事學的范圍,而非修辭學的范圍,但它又的確有著修辭的意義,即減省文字,避免重復,使語言更加簡省。所以今人靳得俊在《〈史記〉釋例》中說“一事所系數人,一人有關數事,若為詳載,則繁復不堪,詳此略彼,詳彼略此,則互文相足尚焉。”因此,“互見法”的應用主要目的還在于避免重復,力求簡省。

                的確,在某個歷史時期所發生的重大歷史事件,參與者絕非一二人,而是很多人都是親歷者,如果凡參與者的傳記都敘述一遍,那將使《史記》變得重復拖沓,臃腫不堪,所以太史公運用“互見法”,在處理某些重大事件時,經過深思熟慮,僅在某一人物的傳記中詳述,而在其他人物的傳記中則采用技術性手法或略而不錄,或予以交代,或簡要點明。如此一來,就避免了敘述上的重復,使《史記》文字變得詳略得當,簡明概括。

                如《項羽本紀》所述鴻門會一段,這是楚漢相爭的一個重要事件,楚漢雙方參與其事的人不少,如果不分主次、不看對象,凡參與其事的人傳中都寫一遍,而《史記》中劉邦、項羽、張良、樊噲四人都有傳,那豈不是同一事至少要寫上四遍!所以太史公只在《項羽本紀》詳述此事,在《高祖本紀》中僅用了不到一百字簡單提及,在《留侯世家》中則用交代語提醒讀者,而在樊噲的傳記中則只寫樊噲帶劍闖宴一段。這樣既減省了文字,又有利于突出人物性格。

                又如楚漢相爭中的關鍵一戰——垓下之戰,參與的人更多,主要人物就有項羽、劉邦、張良、陳平、韓信、彭越、劉賈、灌嬰等八人,他們都有傳記,如果一一寫來,那豈不是要重復七遍!所以太史公只在《項羽本紀》中詳述此事,而在其他七人的傳記中一般都采用隱形互見法,僅在《留侯世家》中用“語在項籍事中”給予交代。

                當然,互見法的應用并不全是為了避免重復,正是蘇洵所指出的,太史公有時出于某種考慮,對于某一歷史人物所做的某些事,在本傳中略去不寫,而在他人的傳記里寫出。

                史家敘述歷史總是有所忌諱的,并不是什么東西都可以寫,雖然太史公時代尚無文字獄,但并不意味著沒有禁忌。就如開國皇帝劉邦吧,此人雖然善于用人,勇于納諫,為人灑脫、豪爽,可為人處事也有不拘形跡、貪財好色的一面,甚至還有些無賴相,對于這些太史公總不能毫無顧忌地寫入《高祖本紀》吧,于是他用轉移之法,把一些有礙于高祖形象的東西放在他人傳記中去寫。如彭城之役,劉邦大敗,想回沛縣取家眷,路上遇到兒子孝惠和女兒魯元,因楚兵追得急,劉邦嫌車子負載太重,為了自己逃命,他竟然三次將女兒推到車下,多虧夏侯嬰三次下車將魯元抱起,否則,魯元早成了楚軍的戰利品。

                又如成皋之戰,項羽為脅迫劉邦投降,在陣前的高處設置一塊砧板,將劉邦的父親太公放在上面,威脅劉邦說如再不投降就將太公煮死,可劉邦竟然不為所動,而是用一種無賴的口氣說:“當初懷王要我們倆結為兄弟,我的父親就是你的父親,如果你硬要煮死你的父親,那就分一杯湯給我喝喝。”弄得項羽無可柰何,只好作罷。

                另外,劉邦生性喜歡罵人,平日對人也不尊重,對儒生尤其不敬,甚至用儒生的帽子裝小便,這些都有損于開國皇帝的形象,太史公雖也不直高祖的這些行為,但也覺得不宜寫于本傳,但又不愿隱晦,于是就在《留侯世家》、《蕭相國世家》、《淮陰侯列傳》中予以敘述。

                實際上,《史記》互見法的應用還不止上述兩個方面,太史公為了塑造人物形象,突出人物的主要性格,對人物一生的行事并非有聞必錄,而是有所選擇,哪些當寫,哪些不當寫,必須服務于人物的整體形象,必須有利于突出人物的主要性格特征。

                在司馬遷眼里,項羽是個了不起的英雄,但缺點、錯誤不少,甚至犯下不少罪行,可太史公又得維護他心目中項羽的英雄形象,于是他就對項羽一生的行事進行了篩選,主要寫他的英雄業績和英雄風采,而對有損于項羽英雄形象的事,則盡量少寫,或加以淡化。如關于項羽失敗的原因,太史公于本傳中只對項羽把自己的失敗歸于“天亡我”給予了嘲笑和批評,卻在《高祖本紀》中借劉邦之口指出項羽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善用人,劉邦說:“項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為我擒也。”至于項羽對天下犯下的罪行,太史公更覺得不宜在本傳中敘述,于是也借劉邦之口公諸于眾:“始與項羽俱受命懷王,曰先入定關中者王之,項羽負約,王我於蜀漢,罪一。項羽矯殺卿子冠軍而自尊,罪二。項羽已救趙,當還報,而擅劫諸侯兵入關,罪三。懷王約入秦無暴掠,項羽燒秦宮室,掘始皇帝冢,私收其財物,罪四。又彊殺秦降王子嬰,罪五。詐阬秦子弟新安二十萬,王其將,罪六。項羽皆王諸將善地,而徙逐故主,令臣下爭叛逆,罪七。項羽出逐義帝彭城,自都之,奪韓王地,并王梁楚,多自予,罪八。項羽使人陰弒義帝江南,罪九。夫為人臣而弒其主,殺已降,為政不平,主約不信,天下所不容,大逆無道,罪十也。”

                另如秦始皇巡狩途中死于沙丘,李斯、趙高密不發喪,并矯詔立少子胡亥。此事太史公不放在《秦始皇本紀》中寫,而放在《李斯列傳》中敘述,自有其考慮。在太史公眼里,李斯本就是毀譽參半、功過相抵的人物,在秦統一天下之前,李斯功業顯赫;可在秦統一天下之后,李斯不知治天下與奪天下是不同的,仍舊以威立國,結果弄得天下分崩離析,秦朝二世而亡,自己也慘遭五刑。而李斯一生最大的錯誤就在于伙同趙高偽造詔書,命太子扶蘇自殺,而立少子胡亥為二世。傳末的贊語正體現了太史公對李斯的整體評價,也可作為“語在《李斯傳》中”的注腳。

                正是因為太史公善用“互見法”,才使得《史記》文字簡潔精煉,能以五十二萬的文字概括三千年的中國歷史;也因了“互見法”的妙用,因而《史記》人物形象鮮明,性格突出,大大提升了作品的文學性;同時,也因為太史公善用“互見法”,才使得《史記》的傾向性異常鮮明,情感強烈,從而大大地打動了讀者。總之,“互見法”為《史記》生色不少,使它相比其他史書更具文學性,更能吸引讀者。(本文于2012年1月4日發表于中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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