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當財物應提交的資料 個人典當的,應提交身份證;法人典當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為非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所有復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對。 二、當物評估 本行采用現值評估法,由專業評估師進行價值評估或雙方協商定價;價值較高的物品,亦可由權威部門鑒定評估。 三、當金的支付和當期的確定 當金支付一般按評估價格的50%即付,變現率較高的,當金可以付至評估價值的90%。本行設定當期最短為5天,最長為6個月。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 四、典當費用和利息 1、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LPR執行。 2、綜合費率:按《典當管理辦法》執行。 五、當物保管 當物應雙方當面清點、簽封。本行對當物有妥善保管的責任,當物在典當期內發生遺失、損毀的(自然損毀除外),本行按有關規定賠償。 六、續當 典當者到期贖當有困難,可持原當票及有關證件到本行申請,辦理續當手續。同時需支付上一典當期的利息。 七、贖當 典當期滿,典當者持當票及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向本行辦理回贖手續,并支付當金和利息。委托他人回贖須持當票和原典當者的身份證及受托人身份證。 八、絕當 典當物品如超過約定當期5天以后,典當者既不回贖、又不續當,視作自動放棄回贖權即為絕當。本行對絕當物品依法享有處置權。 九、當票掛失 當票是典當者回贖當物的重要依據,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如有遺失應及時持本人身份證并提供典當的有關信息到本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所當物品在掛失滿7天后方可辦理回贖手續,期間費用仍按規定支付。若未掛失或掛失前當物已被他人冒領的,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十、本行義務 本行按有關規定為當戶保密,保證當戶所當物品當期內的安全。 十一、注意事項 (一)客戶必須具有當物的所有權,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且年滿18周歲。 (二)當物在約定的典當期內可以提前回贖,但已付費用不再退回。 (三)過期贖當或超過當期5天續當,每日加收逾期期間典當金額0.2%的逾期服務費。 (四)回贖當物時應當面驗清,離柜后本行概不負責。 十二、下列情況本行不受理典當 (一)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典當的物品; (二)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和部分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三)典當物品來路不明、所有權不清的; (四)典當物價值不足人民幣壹佰元的; (五)因鑒定、保管等原因無力承當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