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勞動糾紛的人員有勞動關系,也有勞務關系、派遣關系,即有對薪酬福利不滿引起的,也有由工傷事故處理不當引發的,在案件中應對員工提出的各種訴求時,發現對專業的法律法規掌握不扎實,需要持續學習。
其一,深度不足。對政策法規標準不熟、理解不深。員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上限的規定出自哪個文件,原文是如何描述的?上年高溫津貼的標準是多少?這個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要定幾個月,能定幾級傷殘?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只能知道大概,需要查詢資料才能進行確認。對法律法規的條款理解不透,影響案件證實性材料提供的完整性,仍需要領導及專業人員的提示指導。
其二,廣度不足。針對目前多種用工形式及勞動糾紛產生原因多樣化的情況,處理好勞動糾紛不僅需要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人事相關法規熟知,還可能用到《民法典》《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看似和人力資源管理無關的法規,這是我所欠缺和需要了解的。
另外處理勞動糾紛只是應對彌補之法,利用現有資源規范人事管理,努力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和諧勞動關系才是關鍵所在。
以上是我的反省,希望能“通過反省認識自己,通過學習提高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