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稅務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6院、廳、局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的通知。其重點內容是打擊借貸刑事犯罪與治理民間借貸,治理民間借貸的核心是對“職業借貸人”有了明確的定義,對“職業借貸人”有了明確規定和限制。對此,我們對所謂的“職業借貸人”作了對照,立即著手對照紀要內容進行排查,發現構不成“職業借貸人”。
但作為首席風險官,自己思想上并無“職業借貸人”的概念,僅專注具體案件清收,對面上的情況關注不夠,好在有驚無險。作為首席風險官,應當加以反省,今后在訴訟風險方面倍加謹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