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海市場執行集團 “搶市場,增銷量”的理解不夠透徹。
市場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必須樹立起愛護和保護的理念,如果為了一己私利或眼前的利益,對市場進行毀滅性的搶奪,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必將受到市場的懲罰,明明以前一直是我們辦事處的客戶,及客戶開發的簽約經銷商名下的下級客戶(我們有上海公司15、16年統計確認下發服務的經銷商名單),而上海公司內部對已與中財發生銷售業務的客戶進行違規銷售及出面簽訂銷售合同,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它的本質是盜竊行為,盜竊客戶就是小偷,它既損害中財利益,破壞市場資源,造成公司內部的不公平,也是對簽約經銷商的不尊重,失去對中財的信任。這種理念以前一直在我腦海中,也是中財公司一直倡導的理念,而現在在習李新時代的搶奪市場增銷量的內涵不夠透徹了,需深刻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