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美20多年,雖身處海外,但仍然關心著祖國的發展。自習主席上臺以后,反腐整治力度加強,使社會環境有了顯著的好轉。但查實的還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腐敗仍潛伏在水下,其遍布各個角落,上至國家機構下到企事業單位;從公認的實權部門到清水衙門,只要身在體制內,腐敗現象還是無處不在。
相較美國,從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初是其政治最腐敗的時期。當時政黨分贓,官商勾結,以權謀私無所不及。曾經有專家對45個州進行分類,其中6個州比較清廉;13個州屬于部分腐敗;25個州完全腐敗。其特征為:權力絕對化,缺乏透明度,外部監督不足,內部缺少制衡機制,反腐法律不健全等等。于是20世紀初,美國建立了反腐司法體系和立法;給新聞有相對的獨立和自由;形成有力的外部監督;通過制度加強對權力的約束等等,為反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由此,我覺得要有效地反腐,應健全法規,從制度上反腐;從人治到法制,讓腐敗失去溫床,以杜絕腐敗分子的滋生。若從此著手,社會生態的清明將指日可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