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生就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人們在“試錯”中醒悟,在“試錯”中前行,在“試錯”中進步。
2016年,我有意的做了一次“試錯”的實驗,雖然失敗了,但是卻能夠說明很多問題。年初,我把我們的法務合規工作制定了13項指標,其中7個量化性指標,6個考核性指標。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量化考核,來提升法務合規工作的規范化程度。但是,經過一年來的實踐,我發現這些量化性指標形同虛設,根本沒法考核。比如“信息查詢及時、完整,查詢的數據做到個個有依據,依據性充足率達到99.8%”這個指標。看起來很高大上,但是實際操作中,一是信息來源具有隨機性,比如說查詢房產信息,都是業務人員拿到后第一時間委托我們法務合規人員進行查詢,雖然可以考核其依據的充足性,但是無法考核“及時、完整”這兩個指標。二是如果進行考核,重復勞動,等于一個信息查兩遍,浪費資源。還是以查詢房產信息為例,如果是能夠操作的業務,定時、定期查詢是必要的,而大部分是排除性的業務,如果把時間和精力都放在了查詢上,等于為了考核而考核。還有一個情況就是提供信息的官網不穩定,有的時候為了查詢一個信息,得等個十分、二十分鐘,雖然等待期間可以做其他工作,但一個排除性信息等待兩次,實在是浪費。所以,到了年底,總結這項工作,感覺到設立量化考核指標確實不符合實際。
從這件事情上,我感覺到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是“試錯”不能想當然。主觀愿望要和實際結合起來,不論是我們操作業務也好,設立目標也好,拍腦袋,想當然是不可行的。
二是“試錯”要適可而止。當初做半年總結的時候,我已經預感到了該問題的存在,應該在下半年就及時糾正,但沒有及時改進,又浪費了半年的時間。
三是“試錯”的目的是總結經驗,要認識到“錯”在何處,只有這樣,才能不斷進步,在“試錯”的基礎上前行。以上是我2016年的反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