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倏忽已逝,只覺時間太短,許多事情并未如期進展卻已至年終,匆匆忙忙,結果將現,頗多感觸,作反省如下:
訴訟案件債務人如果拒絕配合,并盡可能利用法律條文規避、拖延的話,案件的每個階段譬如送達開庭傳票、送達判決文書等都必須通過人民法院報紙公告送達;由于全國案件激增,通過人民法院報紙發布公告的案件相應增多。案件公告送到報社之后還需要很長時間等待才能夠登報,而這段時間是不明確、不計算在公告期之內的。一旦通過公告送達,案件進度陡增極大障礙,效率極低。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法律工作者,自覺應該有著基本處事底線,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的事情不能有任何猶豫。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暗中使絆,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通過訴訟、判決使之“合法”。我堅信,他雖然取得了勝利,但必然是暫時性的,我們一定能夠通過合法渠道推翻錯誤判決。我們國家司法制度,四級法院,基層、中、高、最高,各層機構人員來源迥異,人員素質、工作能力、利益糾葛存在偏差客觀存在。這種現象警示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為了取得案件某種程度的便宜而徒增案件反復,切記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