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過查閱集團標準合同文本過程中,特別是在處理吳斌項目的后續工作時,發現集團部分標準合同文本并不適合我廣角的經營,比如:付款說明一,我廣角付費一般是打在楊總個人卡上,但在分割費用中,利息部分的寫法不適合,第3項,其中 元為代 向貴方支付的款項,具體支付《 》項下的 。恰當的寫法應是其中 元為代 向 支付款項,如果不這樣更改則不能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在以前沒有將發現的問題正式提出,并向廣角領導和集團后經營中心反映,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應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
鄧茜之借調合同問題,當時我修改合同后,沒有親自將修改后的合同交給楊總,而是直接叫鄧茜之拿合同去找楊總。這樣做的風險在于,鄧茜之可能換掉我已經改過的合同,或者在改過的合同上增加一些不利于我司的條款,則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