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一:重復犯錯誤而不自知。現在各銀行公對私的支付限制越來越嚴,但各行限制的額度不同。經過幾次試驗,基本上做這類業務還是有路可走的。但我每次還是習慣性地選擇我們的基本戶,而該銀行恰恰是額度最低,要求最多的。在一次、兩次碰壁后,我還是沒有銘記在心,習慣依舊。出納肯定是按照我的要求去做的,在我的錯誤指揮下,有時候付款不是特別急,金額不是太大的時候,出納往往自己想辦法解決。等到她提醒我時一般是她解決不了的,而我在經歷她的多次提醒后在最近又犯了同樣的錯誤。我也在想,為什么每次處理完我都會提醒自己下次別犯了,但錯誤依舊。是我在對待這些“小事”的不經心還是太不認真?
反省二:作為一個部門的負責人,對需要我們部門來完成的事情理應有全盤考慮的能力,包括整件事情的操作,每個細節的處理,但從最近一筆房款的支付事情來看,發現自己似乎欠缺這種能力。反省自己應該具備這個能力,只是做事情的“漫不經心“造成的。
反省三:上半年部門員工因各種原因請假很多,而我總是默許先請假,后補假條的行為,這不僅漠視人事管理制度,影響了人事的工作,對自己部門的工作安排影響更大,雖然員工也是特殊情況,但如果我不縱容,不可能是我要被動地一次又一次地問員工什么時候能回來上班。這是我的管理能力的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要加強。